鲁迅美术学院

九大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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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代码10178
所 在 地辽宁
院校特性31所独立
院校隶属辽宁省教育厅
学历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学院
院校类型艺术
开设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动画 影视摄影与制作 美术学 绘画 雕塑 摄影 书法学 中国画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服装与服饰设计 工艺美术 数字媒体艺术
网站地址http://www.lumei.edu.cn
咨询电话024-83937738
院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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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美术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23-12-14 15:00 18489
鲁迅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一、文化课(国家统考科目政治、外语)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与地点

各位考生请持在研招网上下载打印的文化课考试准考证、身份证于2023年12月23日早7:30到鲁迅美术学院沈阳校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参加考试。

文化课考试时间:2023年12月23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文化课考试地点:综合楼和工艺楼。

2.考生严禁携带物品规定以及进入考点安检程序

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眼镜、手环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拍照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进入考点。学校在综合楼、工艺楼两个文化课考点楼门口设置智能安检门与手机存放柜。请考生到各自的考场楼门前排队将手机、智能产品等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手机柜内并锁好,带好钥匙,然后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返回手机柜存放处取回手机等物品,如果因钥匙丢失导致手机等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考生非必要,不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进校,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3.违纪、违规、作弊处理

考生如将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眼镜、手环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拍照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所有考试违规物品带进考点,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违规违纪处理。一经发现,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参见附件2)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停考1至3年;同时将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作弊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违规作弊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4.迟到与提前交卷时间规定

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二、专业课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与集合地点

各位考生请持专业考试准考证、身份证,于2023年12 月24日、25日早7:30到鲁迅美术学院沈阳校区参加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时间:2023年12月24日—12月25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写生类考试,中午可出考场,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科目,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创作类考试,中午不出考场,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科目,考试时间为8:30—14:30。考试时长为9小时的科目,跨天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参考附件1。

专业课考试集合地点

报考专业方向

集合地点

集合时间

视觉传达设计与视觉传播研究

视觉传达设计实践研究

交互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动态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静态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体育馆门前

24日7:30

雕塑方向

雕塑艺术学院门前

报考其他方向

美术馆门前

考生准时到达考试集合地点,由监考老师带领进入考场。

2.考生严禁携带物品规定以及进入考点安检程序

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眼镜、手环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拍照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进入考点。学校在美术馆、体育馆等各考点楼门口设置智能安检门与手机存放柜。请考生在监考老师的带领下到各自的考场楼门前排队将手机、智能产品等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手机柜内并锁好,带好钥匙,然后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返回手机柜存放处取回手机等物品,如果因钥匙丢失导致手机等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建议考生非必要,不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进校,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3.违纪、违规、作弊处理

与文化课考试要求相同。

4.迟到与提前交卷时间规定

与文化课考试要求相同。

5.考试工具要求

画架、画笔、墨汁、颜料、设计工具、立裁工具、版画制作、雕塑制作工具等各方向考试相关用具自备,考场提供画板和坐凳。

u 中国画艺术研究方向《专业写生》考试科目,考生可自带一开大画板;

u 水彩画研究与实践方向,考生如需裱纸,请于12月21日到美术馆取纸和画板,电话:23930124;

u 服装设计方向《立体裁剪》考试科目,考生可自带台式缝纫机;

u 摄影创作研究方向《摄影创作》考试科目,考生自备使用SD存储卡作为存储介质的数码相机;

u 影视摄影创作研究方向《故事创意写作与故事分镜头》考试科目,考生自带水性笔、铅笔、橡皮擦。

u 产品设计研究方向《计算机辅助设计》考试科目,考生使用我校提供的计算机和软件进行设计。计算机内提供3ds Max 2010(英文版)、V-Ray 2.0 SP1 for 3dsmax2010(中文版)、Rhino 4.0(多语言版)、CINEMA 4D R13(中英文版)软件。画面上不可出现设计者的姓名等信息,考生禁止携带使用任何资料,包括光盘、U盘以及移动硬盘等设备。

u 工艺美术实践研究方向《专业设计》考试科目,允许考生使用水彩、水粉以外的快干颜料及多种工具来完成设计试卷。

即日起开通咨询及举报电话:024-23932106,接受广大考生咨询和对违纪舞弊行为的举报。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附附件1:《2024年硕士研究生专业考试各科时间、时长一览表》

附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鲁迅美术学院研招办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1:

2024年硕士研究生专业考试各科时间、时长一览表(学术型)

日 期

科 目

12月24日

12月25日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00-17:00)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30前结束)

01中国美术史

中国美术史(3小时)

外国美术史(3小时)

02外国美术史

中国美术史(3小时)

外国美术史(3小时)

03现当代美术研究

中国美术史(3小时)

外国美术史(3小时)

04美术批评与理论研究

中国美术史(3小时)

外国美术史(3小时)

05中国近现代美术史

中国美学史(3小时)

外国美术史(3小时)

06中国绘画美学

中国美术史(3小时)

中国画论(3小时)

07中国书画鉴定

中国美学史(3小时)

中国书画鉴定(3小时)

08设计史与设计理论

中外设计史(3小时)

设计概论(3小时)

09文化产业

艺术学基础理论(3小时)

文化产业概论(3小时)

10艺术理论

艺术学基础理论(3小时)

中西美学与艺术理论(3小时)

11艺术管理研究

艺术学基础理论(3小时)

艺术管理基础理论(3小时)

12艺术教育研究

艺术学基础理论(3小时)

中外美术教育史(3小时)

13设计研究与策划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4设计管理与品牌营销策划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5设计美学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6中国设计史论研究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7现代博物馆学理论研究与策划实践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8数字视觉设计理论与实践研究

设计史(3小时)

设计理论(3小时)

19建筑艺术设计及理论

专业设计(6小时)考试时间: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0视觉传达设计与视觉传播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考试时间: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1交互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考试时间: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2数字媒体艺术与创新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考试时间: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024年硕士研究生专业考试各科时间、时长一览表(专业学位)

日 期

12月24日

12月25日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00-17:00)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30前结束)

01中国画艺术研究

专业写生(6小时)

书法(3小时)

02书法艺术研究

书法临摹(3小时)

书法创作(3小时)

03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研究

经典画稿临摹(6小时)

书法临摹(3小时)

04版画研究与实践

版画创作(9小时)24日8:30—15:30(考生请自备午餐),25日8:30—10:30

素描(3小时)11:30—14:30

05油画研究与实践

油画写生(6小时)

命题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06水彩画研究与实践

色彩写生(6小时)

专业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07造型艺术研究与实践

素描写生(6小时)

专业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08雕塑创作研究

雕塑习作(6小时)

雕塑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09公共艺术创作研究

创意方案表现(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专业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10摄影创作研究

摄影理论(3小时)

摄影创作(24日上午发考试时间安排表)

11影视摄影创作研究

电影理论(3小时)

故事创意写作与故事分镜头

(3小时)

12当代艺术创作研究

绘画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装置草图(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13架上连环画叙事语汇研究

四格连环画命题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素描半身写生(3小时)

14艺术项目策划与机构运营管理

艺术学基础理论(3小时)

专业理论与写作(3小时)

15环境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16城市景观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17建筑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18展示空间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19染织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0服装设计研究

立体裁剪(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设计效果图(3小时)

21产品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计算机辅助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备午餐)

2024年硕士研究生专业考试各科时间、时长一览表(专业学位)

日 期

12月24日

12月25日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00-17:00)

上 午(8:30-11:30)

下 午(14:30前结束)

22视觉传达设计实践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3动态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4静态叙事(艺术)设计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5工艺美术实践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6数字媒体艺术实践研究

专业设计(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创意色彩(3小时)

27架上连环画叙事语汇研究(非全)

四格连环画命题创作(6小时)8:30—14:30(考生请自备午餐)

素描半身写生(3小时)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